个人日志

民法典的温度

—— 以婚姻家庭编的修订亮点为例

《民法典》作为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体系化的过程中,对一些滞后性的条款进行了修订,同时,也基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需要,增加了许多内容。除了些许的口诛笔伐外,更多的是歌功颂德。对于我来说,它不仅是人们的“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更是一部有温度的法律。

法律对于一名普通民众来说是什么,它是一种行为规范,更是一种公平和正义的象征。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抛开法律人的犀利目光,作为一个普通人来看这一条,我们会作何感想?法律为什么要这样限制我们的婚姻。事实上,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对于所谓的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没办法完全列举,而且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在对方知情的情况下,是否患有该类疾病并不会影响到当事人双方的结婚意愿。正所谓“所爱隔山海,山海亦可平”,更何况只是一种疾病。我们都知道,民法强调意思自治,在没有损害法益或潜在法益的情况下,双方知情又自愿登记成为夫妻,法律不应该去否认神圣的婚姻。英国法学家波洛克曾说: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所谓的患有医学疾病也不应该成为剥夺这种平等的法定事由。为了充分尊重和保障自然人的婚姻自主权,《民法典》就对这一条作出了相应修改: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英美有一句古老的法谚:救济走在权利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利。作为一部影响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法典,自然是更应该考虑到权利的救济。这种救济,不应该只是赋予民众救济的权利,还应该合理考虑到救济实现的可能性。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胁迫婚姻请求撤销的起算时间点被修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而现行《婚姻法》规定的起算时间点是“结婚登记之日起”,对比着看我们就很容易发现,这个修改实质上是对于胁迫行为持续的情况,给予了被胁迫者更长的救济时间,从而让这种救济更可能得到实现。在《民法典》离婚这一章,吸收了相应司法解释的精神,新增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同时也对离婚补偿救济的范围进行了修改,不再限于“分别财产制下”。其实这些都是为了保障权利救济实现的可能性而作出的增改,换而言之,若没有这些增改,我们也许仅仅只能看到救济的权利,在某些情形下,这些权利或许形同虚设。比如,我们有离婚的权利,但往往很难证明感情破裂,即使诉讼多次,也不一定就能成功得到法院的离婚判决。

也许法律并不是为了保护无辜而制定的,但倘若无辜的人能够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那这样一部法律就是有温度的。如果我们留心,我们会发现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结婚、离婚章节中,都强调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比如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2款新增了“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直接将无过错方权益保护原则明确在其中了,这就意味着在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上,法院可以依据该原则,酌情确定对过错方予以少分财产作为惩戒,充分照顾并保护无过错方的权利。再比如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删除“离婚时”的时间限定并增加了挥霍财产的情形等等,都在字里行间中加大了对无过错方权利的保护力度。

《民法典》颁布之际,或者说草案提出的时候,离婚冷静期的设定就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与其说这一条款备受争议,倒不如说它没有得到部分人的理解。在众多质疑声中,最响亮的莫过于认为离婚冷静期助攻了家庭暴力限制了离婚自由。其实这些质疑声的前提本身就是不存在的,离婚冷静期的相应条款是这么规定的:“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给我们最直观的感受就是离婚冷静期存在的大前提是双方自愿协议离婚,而家暴受害者往往都会以最快的速度及时止损,会直接选择诉讼离婚。对于所谓的限制离婚自由,其实也是空穴来风,在一千零八十条明确规定了完成离婚登记即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冷静期的设定,其实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剂后悔药,随着时代的发展、女权意识的觉醒,男女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让每个人都有了离婚自由,在这样一个快节奏的社会,闪婚闪离的社会现象频出,离婚冷静期的法律效应,是让那些意气用事的夫妻且行且珍惜,就像民政局墙上的那句标语:我们约好了携手走完一辈子,亲爱的你忘了吗?

其实,无论是平等原则的体现、救济可能性的保障,还是对无过错方的保护、离婚冷静期的设定,亦或是前文没有提到的家风建设的规定、夫妻家事代理权的明确,《民法典》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把人文关怀体现得淋漓尽致。法律不只是文字的堆砌和表演,它的背后蕴藏了伦理、情理和特殊利益的保护。“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也许未来的社会并不会举世无争,但有着这样一部有温度的法典,随着法治的进一步发展,我们的国家和社会一定会变得充满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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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者留言

  1. 吴玮伦 读者
    2020-07-11 14:44 回复

    等待

  2. wys 好友
    2020-06-20 12:25 回复

    “救济走在权利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利。”有点复杂,没弄明白?

    1. 彼岸临窗 博主
      2020-06-20 18:54

      通俗一点来说就是我给了你锁,还得给你一把钥匙,锁本身并不能起到实质的作用,他需要用钥匙来实现它锁东西的功能。权利与救济也是如此,单纯赋予公民权利,却不告知或不保障这种权利实现的途径,那这种权利就是形同虚设的。也就是文中提到的,既要赋予权利,也要保障这种权利实现的可能性,也就是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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